假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一赔三适用于什么情况?
假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3、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4、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6、其他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对消费者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的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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